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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委会
发布时间:2021-04-15

国际奥委会IOC

    简介

国际奥委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组织,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领导机构。在1894年6月23日正式成立,总部位于瑞士洛桑Lausanne。创始人为皮埃尔·德·顾拜旦Pierre de Coubertin,现任主席为托马斯·巴赫Thomas Bach。新格言是:更快、更高、更强Swifter, Higher, Stronger

Pierre de Coubertin

发展历史

成立

1894年6月16日-24日,根据世界著名的国际体育活动家,法国人皮埃尔·德·顾拜旦的建议,来自法国、英国、希腊、瑞典、意大利、俄国(俄罗斯)、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新西兰、美国、阿根廷、匈牙利12个国家的49个体育组织的代表,在巴黎索邦神学院Sorbonne举行国际体育运动代表大会。这次会议通过了成立国际奥委会的决议,并从79名正式代表中选出15人任第1届国际奥委会委员。成立之初总部设在巴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避战火,1915年4月10日迁入有“国际文化城”之称的瑞士洛桑。

会议规定法语(现为英、法两种语言)为国际奥委会法定语言。大会还决定沿袭古奥运会传统,每四年举行一次运动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成立合影

与中国的渊源

早在1922年,中国奥委会就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新中国首次派队参加了1952年在赫尔辛基的第15届奥运会。但不久,当时的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布伦戴奇把台湾列入了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各国奥委会名单之中,企图制造“两个中国”。中国多次抗议交涉无效,于1958年声明中断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

1975年,中国奥委会要求国际奥委会恢复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合法代表权。

1979年10月,国际奥委会通过《名古屋决议》,恢复了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权利,确认中国为“中国奥委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歌;同时规定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为“中华台北奥委会”,使用“不同于其使用的旗、徽和歌”。

名古屋决议不容更改

    章程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订的总章程。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主要内容是奥林匹克运动基本宗旨、原则、以及举行奥运会的有关事宜。数十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由顾拜旦制订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变。(国际奥委会的宗旨是:鼓励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和组织竞赛;在奥林匹克理想指导下,鼓舞和领导体育运动,从而促进和加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权力

国际奥委会享有对奥运会的全部权利

    奥运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和复制的权利。

    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一切权利。

    有权撤销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从奥运会比赛项目中撤销运动大项、分项或小项。

    有权取消对国家奥委会的承认,甚至有权取消奥运会组委会承办奥运会的权利。

    当然,国际奥委会需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主要机构


    国际奥委会全会(IOC Session)

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奥林匹克运动中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均由全会掌握,全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有权通过、修改和解释《奥林匹克宪章》,批准接纳国际奥委会的新委员;选举国际奥委会主席、副主席和执委会成员;挑选主办奥运会的城市,批准设置和撤消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运动大项等。

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国际奥委会第134次全会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IOC Executive Board)

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是处理国际奥委会日常事务的机构,由全会授权,行使国际奥委会的职责。执委会成员有国际奥委会全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执委会主席任期8年,可以竞选连任一次,但是只有4年的任期。执委会每年开会4—5次。


    国际奥委会主席 (President of the IOC)

国际奥委会主席是国际奥委会的法人代表,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有权建立常设的或在必要时建立临时的委员会和工作组,并确定其职权范围,指派其成员。

Thomas Bach

    国际奥委会总部 (IOC Headquarters)

负责处理奥林匹克运动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瑞士的洛桑。1919年的《奥林匹克章程》写道:“国际奥委会的总部设在洛桑(瑞士)。”1982年国际奥委会宣布洛桑为“奥林匹克之城”,1993年12月5日国际奥委会又宣布,洛桑为“奥林匹克之部”。1994年11月28日,洛桑市给国际奥委会颁发了荣誉奖。

国际奥委会总部


    专委会

奥林匹克道德委员会  奥林匹克协调委员会  奥林匹克药物委员会

奥林匹克教育和文化委员会  奥林匹克运动员委员会  奥林匹克环境委员会

奥林匹克人道主义事物委员会 奥林匹克运动女子委员会

奥林匹克大众体育委员会  奥林匹克收藏家委员会


    主要成员

地区组织

国际奥委会所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包含所有同意并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和个人。已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有:国家或地区奥委会206个;其管辖的运动项目被列为奥运会比赛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35个;其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28个

世界性的或每个洲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协会组织,其中有:各国奥委会总会(OC)、非洲国家奥委会总会(ANOCA)、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OCA)、泛美体育组织(ODEPA)、中美洲和加勒比体育组织(ODECABE)、欧洲国家奥委会总会 (AENOC)、大洋洲国家奥委会总会(ONOC);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体育组织还包括有一些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组成的协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GAISF)、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SOIF)、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IWF)

委员

国际奥委会委员由自然人组成,人数总数不得超过115人,其中15人必须来自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代表,15人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主席或其领导成员,15人为国家(或地区)奥委会的主席或其领导成员。国际奥委会从它认为合格的人士中挑选委员,作为国际奥委会在其国家的代表,而不是其国家在国际奥委会的代表。这就是国际奥委会独特的“逆向代表”制。


    运营管理

国际奥委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的民间组织,需要自筹经费以维持生存。国际奥委会的奥运收入主要由四大块构成,包括电视转播权、顶级赞助商广告、奥运吉祥物等商品的特许经营权以及奥运比赛门票。

全球合作伙伴赞助计划TOP

该计划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于1985年创立。TOP即“The Olympic Partner”。TOP赞助商是国际奥委会最高级别的全球范围商业合作伙伴计划,每四年更新一次。

截至2017年2月,奥运会共有13家第一级别全球合作伙伴,分别为:可口可乐、阿里巴巴、源讯、普利司通、陶氏化学、通用电气、麦当劳、欧米茄、宝洁、松下、丰田、三星、visa


    会旗

国际奥委会有自己的会旗。旗为白底无边,中央有五个相互套连的圆环,即我们所说的奥林匹克环。环的颜色自左至右为蓝、黄、黑、绿、红(也可用单色绘制)系顾拜旦以它们能概括各会员国国旗的颜色而选定,但以后对这五种颜色又有其他解释。1979年国际奥委会出版的《奥林匹克评论》(第四十期)强调,会旗和五个环的含义是,象征五大洲的团结,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的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见。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